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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不該辜負誰的期待?

前總統涉及的二次金改案,經台北地院判決為無罪後,馬總統即發表司法不能孤立於社會的談話,惟此次判決果真有負人民期待,抑或只是不符己意的選擇性指責?

貪污罪的成立與否,最成為關鍵者,當屬所謂對價性的證明,如以陳前總統所涉及的職務上行為受賄罪為例,但關於職務上行為的界定,法條並不明確,而 對於職務行為與收受利益間的對價性證明,更屬困難。尤其是在2004年,我國通過政治獻金法後,關於貪污對價與政治獻金的界限,更難區別。在所謂對價性與 否的界限不明下,使得相類似案件,卻可能因法官不同,而有天差地別的結果。

如以之前陳前總統所涉及的龍潭購地案來看,台北地院判處陳前總統二十年的重刑,即認為以總統的高度,在無事不能管下,自然也有權力與能力去決定任 何事,所以當然屬於其職務行為,自然有對價性,而成立貪污罪。但相類似的情況,來到了台中市議會議長收受電玩業者二千多萬,並為其說項一案時,台中地院雖 已查明此非借款,但由於議員僅有監督市政,而無此事項的決定權,因此,即認定非屬於其職務範圍,而無對價性,自然不成立貪污罪,依此推演,此收受利益即屬 於合法的政治獻金。但來到了二次金改案時,同屬台北地院的另一合議庭,又認為不能以總統無事不能管,而認為任何行政事項皆屬總統的職務行為,因此,不認為 有對價性,而應屬於政金獻金法規範的範圍。

僅是以三個類似案件為例,即出現有不同的結果,則到底哪一個判決有負期待?假若此次金改案有負期待,則相類似的台中市議長亦判無罪案,是否也應是 如此?而就此案件而言,似未見總統有所批評,而肯認此判決的正當性,若果如此,則此時,反不應指摘金改案,而應是指責龍潭購地案的判決才是。因此,如此的 批評,要非邏輯不清,即屬於一種有意與差別性的對待,其動機顯然可議。

司法長久以來因人而異的對待,顯然才是人民之痛,位居高位的總統不思改革之道,而針對個案為選擇性的指摘,此才是不符人民期待之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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